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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06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政策出台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沈阳招生考试网 2006-3-24 8:11:54
日前,辽宁省招考委下发《关于2006年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2006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

  根据《通知》规定,2006年年在我省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仍实行联合招生,体育专业加试由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领导小组和联合招生组负责,委托沈阳体育学院承担体育学院,提前进行。

考生须知

  考生参加体育专业加试,必须携带《2006年辽宁省体育类考生专业加试证》和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报名时须填报本人参加体育专业加试的专项,打印在《2006年辽宁省体育类考生专业加试证》上,后期不得改动。

  考试时间

  2006年体育考试时间为4月20日-4月30日,考试日程按《辽宁省招生考试》刊登的体育专业《招生简章》的安排进行,对因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进行一次性补考,统一补考时间为4月29日、4月30日,补考地点仍在沈阳体育学院。

  加试项目

  身体素质:100米跑,原地推铅球,800米;

  基本技术考试项目:田径中的跳远;篮球中的往返运球投篮;

  专项技术考试项目:田径项目的200米、400米、1500米、男子110米(栏高1米)和女子110米(栏高0.85米)、跨栏、铅球、铁饼、标枪、跳高、跳远、三级跳远(男),以及体操、篮球、排球、足球、武术。

  对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比赛取得前六名,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体育专业单独提前录取。凡被体育院校、系、科、专业录取的考生,其他院校不再录取。

  评分办法

  评分办法按原国家体委、国家教委《1989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体育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执行,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考生的身体素质占体育总分的45%,基本技术占体育总分的20%,专项技术成绩占总分的35%。

  录取原则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考生的体育成绩及格线根据全省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人数和招生计划数按一定比例确定。录取原则为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沈阳体育学院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按文化成绩的总分除以7.5加体育分作为综合成绩择优录取;沈阳体育学院录取女生数量如达不到一个教学班时,可适当降分录取。省外体育院校(专业)均按文化课成绩的总分除以7.5加体育分作为综合成绩择优录取。辽宁师范大学按文化成绩加体育成绩乘以“4”作为综合成绩择优录取。东北大学、辽宁石油

化工
大学及省内其他普通高等学校按文化课总分除以5加体育分作为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省外部分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如在招生章程中已向社会公布录取原则的,按学校录取原则录取,其他问题由学校处理。

  体检要求

  体育专业的考生体检,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执行。对报考按专项录取学校的体操、武术专项的考生,学校审查录取时可适当放宽身高要求。面试工作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实施。为加强监督检查,省招考办将组成监察组与省教育厅监察部门人员一起进行现场监察。监察组由省招考办、沈阳体育学院监察处、辽宁师范大学和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各派一名工作人员组成。

  违规处理

  1.在考试中犯规(如100米三次抢跑)原则上取消其该项考试资格(犯规一次,则失去一次应试机会,不予增补)。

  2.在考试中,考生不听从招考人员指挥或妨碍招考人员工作,辱骂招考人员,招考负责人有权停止该考生考试,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考试资格。

  3.考生因特殊情况迟到,应向联合招生组负责人说明情况,经批准方可随本组考试,所误项目在考试结束时补考。

  4.考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考试,应将县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或证明交市招考办,经市招考办批准可参加统一补考。如因考试中出现外伤不能继续考试,要经本人申请,考试人员证明,联合招生组负责人批准后参加统一补考(已考过的项目有效,不予重测)。考生补考,须出示市招考办证明和体育加试证,在规定时间不能参加补考者不再补考。

  5.发现冒名顶替,取消继续考试资格并按高考舞弊处理。

  6.考生报考体育专项只能报一项(附加专项除外)。

  7.各项考试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由考试组长裁决。

  8.考试成绩公开,直接与考生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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